直播帶貨銷售仿冒手機 主播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WalkonNet 12月28日 消息:據北京互聯網法院公眾號消息,主播通過直播間銷售仿冒手機,消費者起訴主播及直播平臺承擔賠償責任。2020年9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該案依法公開宣判,認定主播構成欺詐,應承擔賠償責任,直播平臺盡到瞭相關義務不承擔責任。

主播許某某是某平臺主播,2019年5月28日,消費者王某某通過直播間購買許某某私下銷售的手機一款,收貨後發現手機系仿冒機,經溝通無果。後王某某以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為由將許某某、直播平臺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許某某在直播期間持續掛有“小黃車”,該行為可視為系其利用主播身份不斷為商傢導流宣傳推廣,具有對外銷售獲利的主觀意圖,其具有經營者身份。王某某在購買手機前觀看許某某直播已持續半年,對許某某心存信賴,許某某私下直播帶貨交易行為視其利用主播身份導流並實現流量變現,應認定為經營行為。應當註意的是,一般情形下主播不參與實際交易,不具有經營者身份,但主播如果除帶貨行為外,亦參與商品或者服務提供、經營,成為商品或者服務買賣合同相對方,則具有經營者身份,需承擔經營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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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某某在使用手機半個月後,方進行轉讓,其應對手機外觀及實際使用情況瞭解,王某某收到手機後發現明顯與直播間宣稱的性能不符,王某某基於信任,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許某某作為經營者實施的上述行為構成欺詐,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直播平臺在直播規范中明確公示禁止進行站外交易,在接到王某某投訴後及時對主播賬號進行封停處理等,盡到瞭事前提示和事後監督義務,且現無證據證明直播平臺知曉涉案交易行為存在,故不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一審判決許某某退還王某某購機款,並賠償購機款三倍及王某某維權合理開支。

本案宣判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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