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主播向傳媒公司討薪 法院:文化傳媒公司應補發工資

WalkonNet 12月29日 消息:據京法網事公眾號消息,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與某視頻平臺在直播表演業務上建立瞭長期合作關系。大學畢業的小李於2019年6月至11月期間,以網紅主播的身份在某視頻平臺上進行直播表演,某文化傳媒公司為小李等一眾主播提供直播場所,並對小李等主播進行管理,但雙方未簽訂過勞動合同。

小李離職後就勞動關系問題與文化傳媒公司產生瞭爭議。小李認為自己是文化傳媒公司的主播,與文化傳媒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而且此前的工資也一直由文化傳媒公司發放。小李離職後,要求該公司補發未支付的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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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文化傳媒公司則認為,其與小李僅是合作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小李與視頻平臺之間才是勞動合同關系。文化傳媒公司此前向小李支付的是合作分成,並非工資,且相關錢款已全額支付。因此小李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爭執不下,小李遂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機構認為,小李和該公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小李的工作是主播,其工作是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小李提交的《工資收入明細》顯示該公司發放小李工資,該公司雖稱雙方是合作關系,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故仲裁機構認定小李與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且在案證據顯示該公司未全額支付小李工資,故仲裁機構對小李要求支付工資差額的請求予以支持。仲裁機構最終做出裁決,認定小李與文化傳媒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文化傳媒公司應支付工資差額共計11459.25元。

仲裁裁決後,文化傳媒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無勞動合同關系,並無須支付工資差額。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公司應向小李給付工資差額。

文化傳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文化傳媒公司否認其與小李是勞動關系,主張雙方系合作關系,小李系與平臺簽約,但該公司對此既未提交能夠證明雙方系合作關系的證據,也未提交小李與平臺簽約的證據。依據雙方陳述和查明的事實,一審法院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認定公司與小李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並無不當。關於工資差額,在案銀行交易明細顯示,該公司是以支付工資的名義向小李賬戶轉賬相關款項,與其相關款項是合作分成的主張矛盾,法院不予采信。此外,該公司未提交小李的工資計算標準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已全額支付小李報酬的證據,一審法院依據小李提交的《工資收入明細》和《直播後臺收益明細》等在案證據,對工資差額所作認定亦無不當。據此,北京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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